9月1日起,钠离子电池按财政部、海关总署、税务总局公告免征消费税,政策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;锂离子蓄电池等产品同期按2%税率征收,2027年9月起税率升至4%。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,以电芯组装销售的电池簇属于应税电池组,储能系统则不属于应税电池产品。
即问即答对征管边界作出明确:其一,电池簇属于《电池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》中的电池组——企业从电池生产企业购入锂离子电芯组装成电池簇后销售,应缴纳消费税,但准予按照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原料已缴纳的消费税税额;而储能系统是利用电池生产的成套电力设备,不属于应税电池产品,不需要缴纳消费税。充电宝(便携式移动电源)不属于应税电池产品。自产电池用于出租、开展“换电”业务等非直接销售场景的,须在移送使用时纳税。出口电池继续适用消费税退(免)税政策;外购电池包用于生产汽车出口的不予退税。
“电池簇须缴税”主要影响电芯组装电池簇再销售的中间环节(可抵扣原料已纳税额),对一体化储能系统厂商影响有限;钠电免税至2028年12月31日,2029年后的政策走向未定;免税范围为增值税及消费税口径需区分。
